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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隆科技“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3-10-24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官网

 

     2011年3月21日,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提交了“DL图形”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的“磁性识别卡;条码读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密码磁卡;已编码的磁卡;计算机用接口;磁性数据介质;磁数据媒介;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其商标由“多凌及DUOLING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为组合商标,且图形仅由简单字母DL构成,我司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在图形设计上与引证商标有较大的区别,我司商标以D为设计元素,图形中线条意为L,整个图形富有空间感和立体感。2012年12月22日,中国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浙江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经注册的第5495396号多凌及DUOLING及图形商标近似。

 

代理工作: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找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咨询关于复审的有关情况,代理人对商标局的引证商标详细分析,分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有可以复审的理由。同时,代理人对审查标准中对显著性详细分析和了解,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有明显区别,因此,如申请人提出复审应存在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通过分析与沟通,申请人最终委托我司代理对此案的驳回复审。接到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对申请商标与“第5495396号多凌及DUOLING及图形”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制定的原因,从中寻找突破点,以争取案件的成功。在案件的论述中代理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商标图形构成做了详细的论述,申请人申请的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在设计风格上与引证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且申请人公司主要生产智能卡、磁卡、塑胶卡片等,曾获得国家集成电路卡注册中心颁发证书,而引证商标主要经营有计算机、自动售货机、传真机、衡器、量具、灯箱、电话机、光盘等设备,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功能,消费群体均不相同,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另外,申请人还提供了曾参加过各类展会、承接国家金卡工程及其配备项目并提供售后服务证明合同。其次,申请人经过数年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度。因此,从市场的角度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3年09月0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定:第9238912号图形商标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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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10-24